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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龙腾财务将为你详解注册深圳公司后购买发票的程序,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我们提供公司注册|记账报税|商标注册|地址挂靠等一站式工商财税服务,一对一服务,专业高效,价格实惠有问题欢迎在线咨询! 

    作为一名创业者,不仅仅是注册公司,使其合法化,还要了解关于财税、发票基本知识和政策,多方涉猎,这样才能够算作是一个合格的创业者。那么注册公司后购买发票的程序有哪些?今天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一下关于发票的一些基本知识和注册公司后购买发票的程序。

      一、发票的种类及概念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实施新税制的产物,是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定的,专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比普通发票更特殊的作用——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并且对增值税的计算起着关键性作用。

      二、发票的作用

      1、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具有法律证明效力,为处理合同纠纷、法院裁定民事诉讼、调换、退货、修理商品、公安机关核发车船牌照、保险公司理赔等提供了重要依据。

      2、发票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3、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税务稽查往往从发票检查入手。

      三、购买程序

      (一)普通发票购买程序

      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发票申请,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的领购发票申请及有关证件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上核准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程序

      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首先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盖有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件资料,经县(市)税务机关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核发《发票领购簿》。纳税人就可以凭《发票领购簿》、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发票领购簿》上核定的金额、数量和购票方式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专用发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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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但是有些人却想从中牟利,虚开虚抵。今天,小编在这里就要提醒大家提高税法专业技能、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业务财务有效融合、合理安排业务模式、重塑公司组织架构、注意防范税务风险。

    增值税发票

     


      提醒1:营改增之前玩票是“钱的问题”,营改增之后玩票可是“命的问题”,切不可盲目冒险,记住:玩票就是玩命!

      提醒2:查账必查票、查税必查票、查案必查票,企业经营中财务人员的底线:就是切记不要虚开虚抵发票,我们始终牢记三句话“开好票”、“做好账”、“报好税”!

      提醒3:营改增后“过票”的春天落幕了,税控系统的升级,严格实行编码开票,一品一码、进销比对,是压倒过票公司的最后一根稻草!

      提醒4: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便于大数据的信息采集,数据处理的效率大大提高,立刻监控到每一张发票的去向,虚开发票必须收手了,伸手必被捉!

      提醒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记住:只要涉嫌发票虚开,量刑点为1万元,很多情况下,老板进去了,会计也跟着进去;老板出来了,会计可能还在监狱里面,切记不要拿自己的生命来赌博!

      提醒6:从2016年1月1日起,会计档案的保存期限延长到了30年,基本上涵盖了会计人员执业的大半生,也大大超过了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最长为20年,不要企图你离职了,责任就会消失,记住:平平安安做个会计人,让企业放心、也让家人放心!

      提醒7:企业正全面进入“税收强制规范”的时代,切记不要到处找票入账了,真实列支公司的支出与收入,真实地取得进项,并同样真实地开具销项,才能保证企业长久安全的经营下去,最终成为真正的百年老店!

      以上就是有关“提醒你“虚开虚抵”发票的行为必须收手了”的详细介绍,


  •  本文龙腾财务将为你详解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4大风险,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我们提供公司注册|记账报税|商标注册|地址挂靠等一站式工商财税服务,一对一服务,专业高效,价格实惠有问题欢迎在线咨询!
      一、“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是否带来涉嫌虚开的风险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因此纳税人不论是否“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符。结合前述《细则》第二十六条“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的规定,如果虚构经营业务开具发票,或者开具的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包括开具日期,购销双方的名称,货物服务的名称,金额等票面信息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即便发票的货物服务在“经营范围”内,都会涉嫌虚开发票,给开票方和受票带来风险。
      二、“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是否违法
      纳税人应遵照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守法经营。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会偶尔发生一些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以外的经营业务,产生增值税应税收入,那么这些超出经营范围的应税收入可否开具发票呢?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7号修改并重新公布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办法》),以及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并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细则》)的相关规定,没有明文禁止纳税人“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的行为。相反,《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明确纳税人确认营业收入时必须开具发票,而不论发生的经营业务是否“超经营范围”。纳税人如果变更或增加经营业务项目,应及时到工商管理部门变更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但这与“超经营范围”可否开具发票无必然关联。
      三、“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必须注意的特殊规定
      综上所述,按规定“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不会产生风险。但纳税人必须注意一处特殊规定,就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的试点规定。住宿业、鉴证咨询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开专用发票,但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这就明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专用发票”不得“超经营范围”开具,必须由地税机关代开。
      在实际征收管理中,如上海市、广州、陕西等地也都对此明确,方便纳税人操作。
      四、“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是否属于“扩大发票使用范围”行为
      《办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其中有“(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条文。“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是否等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且听笔者解析。在营改增以前,增值税属国税机关征收管理,增值税适用的发票一般是销售类发票或劳务类等发票,这些发票归国税机关管理。营业税属地税机关征收管理,营业税适用的发票一般是服务类等发票,这些发票归地税机关管理。因此,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应开具销售类发票或劳务类等发票,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应开具服务类等发票。纳税人应分别向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申领各类发票,按适用税种开具,不得混淆开具。营改增以后,纳税人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也开具增值税适用的发票,营业税适用的发票被取消,增值税发票统一由国税机关管理。因此只要是增值税的经营业务,使用增值税发票开具,不论是否“超经营范围”开具,不属于“扩大发票使用范围”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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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龙腾财务将为你详解营改增后开具增值税发票不要犯这3个错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我们提供公司注册|记账报税|商标注册|地址挂靠等一站式工商财税服务,一对一服务,专业高效,价格实惠有问题欢迎在线咨询!
      错误一、销售单用途卡企业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销售预付卡的企业,在销售单用途卡时为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在收取款项时暂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甚至不开发票,待客户实际消费时,再为其换开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上,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税收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明确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正确的做法是,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在新系统中应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销售方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错误二、2016年12月31日后补开原营业税业务发票
      有很多企业对2016年5月1日之前已申报营业税收入但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业务,在2016年12月31日后仍然在补开增值税零税率普通发票。这一行为违反了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有一个例外,那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文件规定执行。因此,2016年12月31日后,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之外,再无纳税人可以补开增值税发票的文件规定。
      错误三、备注栏应填未填
      不少建筑企业认为,提供建筑服务这一应税行为,在开票时只需填写金额、税率等相应栏次,备注栏无需填写。但此行为违反了发票开具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此外,企业在发生不动产租赁行为时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也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在销售不动产时,企业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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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龙腾财务将为你详解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滞留没有认证会怎样,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我们提供公司注册|记账报税|商标注册|地址挂靠等一站式工商财税服务,一对一服务,专业高效,价格实惠有问题欢迎在线咨询!
      什么是滞留发票?
      滞留发票一般是指销货方对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货方由于种种原因在规定期限内(180日)未将专用发票认证及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换句话讲!你手上拿着对方开给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已抄报税)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认证,放到“灰尘满面”,“疑点重重”。
      为降低税收风险,税务机关会构建滞留发票风险模型,对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180天内认证(而销售方已抄报税),且税额>0的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
      发票滞留的情形有哪些?
      1.账外经营
      部分纳税人隐瞒收入,采取购进货物和销售货物均不入账的手段偷逃税款,对取得的进项专用发票不进行认证抵扣,形成滞留发票。
      2.不慎丢失
      部分财会人员将进项发票不慎丢失,为避免担责,未向企业财务等有关部门报告,形成滞留发票。
      3.不可抗力
      出现地震、洪涝灾害或者持有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财会人员忽然死亡等客观情况,形成滞留发票。
      4.买卖纠纷
      销售方发票虽已开具但因合同纠纷(如:购货方未支付货款等)不予交付,造成购货方超期未认证形成滞留发票。
      5.未达要求
      购货方虽改为一般纳税人,但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
      6.不予抵扣
      购进免税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认证;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专用发票不得认证。
      7.用途改变
      购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专票认证前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发放职工福利等行为,自行将该发票不予抵扣认证,导致出现滞留发票。
      发票滞留整改措施:
      第一种行为
      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种行为
      企业登报作废,接受税务机关相关处理,同时承担相应后果;
      第三种行为
      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立即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待审核完毕后,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
      第四种行为
      购货方在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立即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待审核完毕后,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
      第五种行为
      购货方对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专票,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普通发票;
      第六种、第七种行为
      购货方先认证后作进项转出;
     以上就是有关“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滞留没有认证会怎样?”的介绍。深圳市龙腾财务代理有限公司专业代办深圳公司注册,深圳前海公司注册,商务秘书地址挂靠等一站式服务,公司拥有一批从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素质高的顾问团队,已为上万家企业提供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一致好评。详情请关注www.ltcwdi.cn。服务热线18098971520/4008-336-006,500专业顾问为您一对一服务,期待您的到来!

  •   本文龙腾将为你详解发票作废的情形、原因情况及相关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我们提供公司注册|记账报税|商标注册|地址挂靠等一站式工商财税服务,一对一服务,专业高效,价格实惠有问题欢迎在线咨询!
      关于发票作废的相关规定
      一、因纳税人错误操作将专用发票电子信息作废且纸质专用发票未同时作废的,若纳税人当月发现且购货方专用发票抵扣联未认证,可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对纸质专用发票做作废处理;若购货方专用发票抵扣联已认证,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纸质专用发票,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二、企业月未必须将当月纸质作废发票与电脑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的作废发票一一核对,若有差错,应迅速查明原因,及时处理,避免出现跨月开票系统中的发票无法作废的问题。企业若发现上月开具纸质发票已作废,但在开票系统中未作废的发票,企业应按正常发票申报缴税。
      常见的几种发票作废情况
      一、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二、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发票的,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三、如果存在销售折让的问题,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四、服务中止
      遇上以上几种情况时,不要紧张啦,这都是常见情况,只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的规定进行操作就可以了。
      以上就是有关“发票作废的情形、原因及相关规定”的介绍。深圳市龙腾财务代理有限公司专业代办深圳公司注册,深圳前海公司注册,商务秘书地址挂靠等一站式服务,公司拥有一批从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素质高的顾问团队,已为上万家企业提供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一致好评。详情请关注www.ltcwdi.cn。服务热线18098971520/4008-336-006,500专业顾问为您一对一服务,期待您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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