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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龙腾将为你详解个人股权转让要缴税吗?不需缴税情形有哪些?,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我们提供公司注册|记账报税|商标注册|地址挂靠等一站式工商财税服务,一对一服务,专业高效,价格实惠有问题欢迎在线咨询!
个人股权转让交易过程法定情形: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6)税务机关认定有其他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个人转让股票需要交税吗:
1.个人转让股权,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交纳标准:按照转让成交价减去当初出资价和费用,按照此差额20%交纳个人所得税。没有差额产生,不需交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40号)“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今明两年(即1994、1995年)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经报国务院同意,1996年对股票转让所得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8]61号)“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之规定,自1994年起,个人买卖股票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股权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如下:
由上文所提批复可知,国家税务总局在判断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主要考虑两项要素,一是股权转让事项是否履行完毕,二是个人所得税是否已经缴纳。其中,第一项要素的判断标准是股权是否已经变更登记,第二项要素的判断标准则是股权转让款是否已经支付。
因此,无论是双方协商一致而自愿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形,还是因执行仲裁裁决、司法判决等原因而被动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形,若股权转让价款尚未支付、或股权变更登记尚未完成,两者中任意一项尚未实现,则无需再支付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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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龙腾将为你详解新三板股权转让受限制情形,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我们提供公司注册|记账报税|商标注册|地址挂靠等一站式工商财税服务,一对一服务,专业高效,价格实惠有问题欢迎在线咨询!
一、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
对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业务规则》并未专门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应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发起人持股的转让限制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将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作为申请挂牌的条件之一,若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因此,若挂牌公司股改后未满一年的,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持股转让限制
对新三板挂牌公司控股东、实际控制以外的其他股东而言持股转让限制而言,《业务规则》并未作出限制规定,即只要该股东并非股份公司发起人或虽作为发起人但股份公司设立已经满一年的,该股东股份转让不受任何限制。与主板上市公司对比而言同样宽松,主板上市公司其他股东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十二个月。
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转让限制
根据《业务规则》第2.8条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转让限制解除规定可简单总结为“两年三批次”。即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需要说明的是,公司股票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转让限制解除同样适用“两年三批次”的规定,但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从上述转让限制规定可以看出,新三板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票转让限制较之主板市场而言较为宽松,主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三十六个月。
五、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发起人转让股份限制
外资企业发起人股份的流转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目前各地商务审批部门对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法律适用多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作为审批的主要依据。根据《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如前所述,《业务规则》对于发起人股票锁定期没有规定,仍然应当遵守《公司法》一年转让限制期限的规定。由此可见,对外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其发起人的股份转让限制,目前存在法律适用的选择问题。
应当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对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份的限售期为一年而非《暂行规定》中的三年的规定。理由如下:首先,现行《公司法》系 2013年修订后施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其次,《暂行规定》仅作为部门规章,而非法律,所以不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规定“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作为规范外商投资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并未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也就没有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限售期的规定。作为部门规章的《暂行规定》显然不能作为特别法。
六、对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增资部分股份的转让限制
对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公司增资部分股份转让是否受到限制,《业务规则》对此未进行明确。但在新三板中关村试点期的“代办系统”业务规则中有明确的限制,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挂牌公司进行过增资的,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非货币财产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二十四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由于《业务规则》系在代办系统规则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由此可见,该限制规定已经被取消。也即是说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增资部分股份的转让不受限制。
七、挂牌公司发行新股的转让限制
对于挂牌公司发行新股的转让限制,除了遵守前述一般性限制规定外,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九条的规定,若发行对象承诺对其认购股票进行转让限制的,应当遵守其承诺,并予以披露。
八、并购重组中收购人获得的股份转让限制
新三板挂牌公司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九、因非转让原因获得的股票转让限制
对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获得的股份,若获得该股份时该股份仍然处于限售期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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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的程序和流程大致如下:
一、基础工作阶段:
1、制定公司发展规划
2、确定并购目标企业
3、搜集信息,初步沟通,了解目标企业意向
4、谈判确定基本原则,签订意向协议
5、递交立项报告
6、上报公司
7、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待得到同意的批复后进入第二阶段
二、具体并购业务流程阶段:
1、尽职调查
2、尽职调查报告报公司
3、审计、评估
4、确定成交价
5、上报项目建议书
6、并购协议书及附属文件签署
7、董事会决策程序
这个完成后进入第三阶段
三、注册变更登记阶段:
1、资金注入
2、办理手续
3、产权交接
4、变更登记
公司出让相对简单,只要确定价格、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后,配合收购方完成第三阶段的变更登记手续即可。
深圳内资公司转让需要提交材料如下:
1) 企业名称
2) 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设立至今的记账凭证、账本
4) 税务申报的密码/设立至今的纳税申报表
5) 公司设立至今开立账户的信息需要收购公司的客户,需要到利信达登记以下信息:
1) 收购企业行业类型
2) 收购企业注册年限
3) 收购企业注册资金
4) 收购企业税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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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内部转让完全自由,而外部转让则需要经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此外,由于《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公司章程中如果对股权转让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特殊规定,则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有哪些限制?以下为您详解: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对公司所有之股权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而成为公司新股东的法律行为。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是股权出让人丧失一部分股权甚或丧失全部股权以致丧失股东身份,股权受让人股权份额增加或者成为新的股东。股权自由转让是公司法上的一项原则。但股权转让往往涉及转让人、受让人、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等诸多主体的利益,为了维持相关主体间的利益平衡,保障交易安全,就不能不对股权转让进行必要的规制。因而,股权自由转让不是绝对的,其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可转让性程度就要低一些。有限责任公司因人合性、资合性的特点,股东之间的相互信赖与合作是公司业务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因此,对于股权自由转让必须以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程序性限制,方能维持公司的稳定,最大限度地维护其他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的规定,这种规定相比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一般性规定,设定了更为苛刻的条件,是章程制定者为了维护自身及公司利益达成合意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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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根据公司工商留档资料和有关公司股东会决议审核或起草下列文件:股权转让协议、老股东会决议、新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具体说明如下:
(1)股权转让协议,主要是股权转让双方对股权转让份额、转让价格、转让价款、交割日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等作出约定的书面法律文件,由于该文件的重要性,多数情况下转让双方会委托律师来起草,因此内容都比较详尽。如果转让双方自行起草,则该协议必须对前述基本事项都作出约定。另外,如果转让的是国有股的,需要提供本地产权交易所的产权交易合同和产权交割单情况,除此之外,还要提供政府部门同意股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2)老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所有股东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决议等。
(3)新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包括新的全体股东对公司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的任免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对法定代表人任免作出决议,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决议等。
(4)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公司股权转让,公司股东也必然发生变更,因此公司新的全体股东将对公司原有章程进行修改。为此,笔者建议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供公司章程修正案,这样便于工商登记人员和原有章程进行核对。如果单纯提供新的公司章程,有的工商登记部门不一定受理。为了自身的利益,尽量把事情做在先前,省得以后带来诸多事端。
内资公司股权转让各阶段需要准备的文件
(1)上述法律文件全部准备好后,承办人员需填写工商登记部门提供的空白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请注意: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中一页中,如果新的法定代表人系由公司大股东委派产生,该页除了本公司盖章外,还必须盖有该股东的印章,如果该股东是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亲笔签名。对于公司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需提供以下身份证明文件,其中审查函、承诺书一、承诺书二、任职证明,工商登记部门都有固定的格式,只需有关单位、人员签章即可。
(2)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复印件,原件同时提供以备工商登记部门核对。
(3)审查函或者承诺书一。审查函是管理人员住所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对该管理人员是否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书面证明,承诺书一是管理人员承诺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企业管理人员情形的书面承诺,这两份文件提供其中任意一份即可。请注意:承诺书中,如果管理人员系由公司大股东委派产生,该页只需盖该股东的印章;同上,如果该股东是自然人,该自然人亲自签名即可;如果管理人员是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需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字加以证明。
(4)非在职证明或者承诺书二。非在职证明由管理人员住所地居委会或其原任职单位出具,承诺书二是管理人员承诺非国家公务员、其他公司管理人员等的书面承诺。
(5)任职证明,如果管理人员是大股东委派,除本公司盖章外,还需加盖大股东印章或签名,如果管理人员是选举产生,需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字加以证明。
(6)新股东的身份证明,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供自己签名的履历表和审查函,审查函的内容同上。新股东如果是公司的,还需提供该股东的
(7)会计报表复印件和该股东承诺报表真实性的承诺书三。公司年检审计报告,复印件。考试大收集
(8)公司盖章的变更申请书,注明变更哪些项目。
(9)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名的委托具体承办人员的授权书。
(10)具体承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1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工商信息卡。
以上全部材料准备好后,承办人员即可向工商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工商登记部门受理后,正常情况下,一个星期内即可核发公司新的营业执照,整个股权转让事宜到这里也就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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